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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法’新闻 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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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威胁下的出口限制措施,工业部细化调查与意见征集程序政府将针对国家安全威胁及个人、企业信息保护等多种通商风险,修订相关制度以限制出口和进口。在实施出口限制措施之前,政府已具体化必要的调查、专家咨询和利益相关者意见征集程序。 工业通商部于13日在国务会议上宣布,包含上述内容的《对外贸易法实施条例》修订案已获得通过。该实施条例将与今年4月修订的对外贸易法一同于22日起实施。 此次修订旨在应对快速变化的国际通商环境,为政府实施出口限制措施提供必要的详细程序。同时,重点加强对中小企业和中型企业利用通商协定的支持体系。 在今年4月21日修订的对外贸易法中,政府可以实施出口限制措施的理由得到了扩展。此前,仅在战争、事变、自然灾害或对方国家的不当歧视、国际和平维护等情况下,才可限制出口和进口。修订后的法律还将国家安全威胁、个人和企业信息保护、公共道德保护、国宝保护等作为限制措施的理由。 通过此次实施条例的修订,政府具体化了新扩展的出口限制措施的实施调查内容和方法。调查过程中将进行专家咨询和利益相关者意见征集,并将详细调查事项以公告形式规定。 相关公告《关于实施贸易限制等特别措施的公告》也将于22日生效。 此次修订虽然扩大和具体化了出口限制措施的法律依据和调查程序,但并不意味着对特定国家或品目的限制措施会立即实施。实际措施的实施与范围将根据个案调查和相关机构的审查等决定。 同时,政府还将加强对中小企业和中型企业自由贸易协定(FTA)利用的支持制度。工业部具体规定了海关总署可以请求的协定关税相关统计资料的范围。 提供的资料包括适用协定关税的进出口额、实际适用协定关税的进出口额,以及进出口过程中协定关税的利用率等。政府将基于这些数据分析企业的FTA利用水平,并更系统地运营支持项目。 通商协定利用支持机构的法律地位和管理体系也将得到修订。明确规定支持机构的指定条件和程序,并在持续不符合指定条件或工作执行明显不当的情况下,可以取消其指定地位。但在取消指定过程中,将为该机构提供听证程序以听取其意见。 工业部表示:“通过制度改善,将提高经济安全和应对通商危机的能力,并将利用海关统计资料和民间合作基础,增强通商协定支持项目的实效性。”※ 本报道经人工智能(AI)系统翻译与编辑。
2026-10-13 21:48:00 -
朝鲜物品未经政府批准入境将受罚,宪法法院裁定《南北交流合作法》条款合宪朝鲜物品必须获得政府批准才能进入国内,违反此规定将受到处罚的《南北交流合作法》条款,宪法法院裁定并不违反宪法。这是宪法法院首次对此条款作出裁定。宪法法院于17日对《南北交流合作法》第13条第1款和第27条第1款第3号中关于物品入境的部分进行宪法诉讼审理,法官以8比1的意见裁定该条款合宪。统一电视台代表郑进圭因涉嫌于2018年8月在朝鲜购买的19本书籍及146件物品,未获得统一部部长的批准,试图通过仁川国际机场直接入境,2020年3月被处以300万韩元的罚款,随后提出正式审判请求。一审于2022年5月判处其300万韩元罚款,郑代表提出上诉,案件正在审理中。在一审进行期间,郑代表曾申请对《南北交流合作法》第13条第1款和第27条第1款第3号进行违宪审查,但被驳回,遂于2022年6月提出宪法诉讼。郑代表主张:“并非《对外贸易法》规定的进口批准物品的物品,仅因其为南北贸易对象而需获得批准,导致与其他国家的贸易受到差别对待,侵犯了平等权,并且侵犯了一般行为自由,违反了宪法关于和平统一的条款。”《南北交流合作法》第13条第1款和第27条第1款第3号规定:“欲出口或进口物品者,须按照总统令的规定,获得统一部部长的批准,且未经批准出口或进口物品者,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0万韩元以下罚款。”宪法法院认为,《南北交流合作法》第13条第1款和第27条第1款第3号中关于物品入境的部分均不违反宪法。法庭指出:“审理对象条款要求获得统一部部长的批准以便物品入境,从而使对朝贸易在政策下按照一定标准综合、系统、稳定地进行,并将南北之间的物品入境事务统一归口于统一部,以促进国民利益,确保各种南北交流合作在政策一致性下顺利推进,因此其立法目的正当。”同时指出:“即使是旅行归来的人未事先计划购买的物品,若未经批准擅自从朝鲜入境,事后进行监管也很困难,考虑到南北之间的敏感和特殊关系以及国际关系的复杂性,未经批准的入境行为可能导致危害,因此通过刑事制裁对其进行规范并不超出立法裁量。”法庭认为,宪法序言中宣示的和平统一使命及宪法第4条规定的和平统一原则也未被违反。对此,法官郑桂善持有异议。他指出:“根据审理对象条款,无论物品本身是否有危害性,未获批准的入境行为均可能成为处罚对象,最终问题在于未获批准这一点,因而对其进行制裁并施以刑事处罚是过度的。”宪法法院相关人士表示:“此次裁定是宪法法院首次对朝鲜物品入境需获得统一部部长批准且未经批准将受到处罚的《南北交流合作法》条款的合宪性进行判断。”他补充道:“考虑到国际关系以及南北关系的敏感性,宪法法院认为审理对象条款并未违反过度禁止原则,也未侵犯一般行为自由,也未违反宪法序言或宪法第4条,因此以8比1的意见作出合宪裁定。”※ 本报道经人工智能(AI)系统翻译与编辑。
2026-09-18 00: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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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威胁下的出口限制措施,工业部细化调查与意见征集程序政府将针对国家安全威胁及个人、企业信息保护等多种通商风险,修订相关制度以限制出口和进口。在实施出口限制措施之前,政府已具体化必要的调查、专家咨询和利益相关者意见征集程序。 工业通商部于13日在国务会议上宣布,包含上述内容的《对外贸易法实施条例》修订案已获得通过。该实施条例将与今年4月修订的对外贸易法一同于22日起实施。 此次修订旨在应对快速变化的国际通商环境,为政府实施出口限制措施提供必要的详细程序。同时,重点加强对中小企业和中型企业利用通商协定的支持体系。 在今年4月21日修订的对外贸易法中,政府可以实施出口限制措施的理由得到了扩展。此前,仅在战争、事变、自然灾害或对方国家的不当歧视、国际和平维护等情况下,才可限制出口和进口。修订后的法律还将国家安全威胁、个人和企业信息保护、公共道德保护、国宝保护等作为限制措施的理由。 通过此次实施条例的修订,政府具体化了新扩展的出口限制措施的实施调查内容和方法。调查过程中将进行专家咨询和利益相关者意见征集,并将详细调查事项以公告形式规定。 相关公告《关于实施贸易限制等特别措施的公告》也将于22日生效。 此次修订虽然扩大和具体化了出口限制措施的法律依据和调查程序,但并不意味着对特定国家或品目的限制措施会立即实施。实际措施的实施与范围将根据个案调查和相关机构的审查等决定。 同时,政府还将加强对中小企业和中型企业自由贸易协定(FTA)利用的支持制度。工业部具体规定了海关总署可以请求的协定关税相关统计资料的范围。 提供的资料包括适用协定关税的进出口额、实际适用协定关税的进出口额,以及进出口过程中协定关税的利用率等。政府将基于这些数据分析企业的FTA利用水平,并更系统地运营支持项目。 通商协定利用支持机构的法律地位和管理体系也将得到修订。明确规定支持机构的指定条件和程序,并在持续不符合指定条件或工作执行明显不当的情况下,可以取消其指定地位。但在取消指定过程中,将为该机构提供听证程序以听取其意见。 工业部表示:“通过制度改善,将提高经济安全和应对通商危机的能力,并将利用海关统计资料和民间合作基础,增强通商协定支持项目的实效性。”※ 本报道经人工智能(AI)系统翻译与编辑。
2026-10-13 21:48:00 -
朝鲜物品未经政府批准入境将受罚,宪法法院裁定《南北交流合作法》条款合宪朝鲜物品必须获得政府批准才能进入国内,违反此规定将受到处罚的《南北交流合作法》条款,宪法法院裁定并不违反宪法。这是宪法法院首次对此条款作出裁定。宪法法院于17日对《南北交流合作法》第13条第1款和第27条第1款第3号中关于物品入境的部分进行宪法诉讼审理,法官以8比1的意见裁定该条款合宪。统一电视台代表郑进圭因涉嫌于2018年8月在朝鲜购买的19本书籍及146件物品,未获得统一部部长的批准,试图通过仁川国际机场直接入境,2020年3月被处以300万韩元的罚款,随后提出正式审判请求。一审于2022年5月判处其300万韩元罚款,郑代表提出上诉,案件正在审理中。在一审进行期间,郑代表曾申请对《南北交流合作法》第13条第1款和第27条第1款第3号进行违宪审查,但被驳回,遂于2022年6月提出宪法诉讼。郑代表主张:“并非《对外贸易法》规定的进口批准物品的物品,仅因其为南北贸易对象而需获得批准,导致与其他国家的贸易受到差别对待,侵犯了平等权,并且侵犯了一般行为自由,违反了宪法关于和平统一的条款。”《南北交流合作法》第13条第1款和第27条第1款第3号规定:“欲出口或进口物品者,须按照总统令的规定,获得统一部部长的批准,且未经批准出口或进口物品者,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0万韩元以下罚款。”宪法法院认为,《南北交流合作法》第13条第1款和第27条第1款第3号中关于物品入境的部分均不违反宪法。法庭指出:“审理对象条款要求获得统一部部长的批准以便物品入境,从而使对朝贸易在政策下按照一定标准综合、系统、稳定地进行,并将南北之间的物品入境事务统一归口于统一部,以促进国民利益,确保各种南北交流合作在政策一致性下顺利推进,因此其立法目的正当。”同时指出:“即使是旅行归来的人未事先计划购买的物品,若未经批准擅自从朝鲜入境,事后进行监管也很困难,考虑到南北之间的敏感和特殊关系以及国际关系的复杂性,未经批准的入境行为可能导致危害,因此通过刑事制裁对其进行规范并不超出立法裁量。”法庭认为,宪法序言中宣示的和平统一使命及宪法第4条规定的和平统一原则也未被违反。对此,法官郑桂善持有异议。他指出:“根据审理对象条款,无论物品本身是否有危害性,未获批准的入境行为均可能成为处罚对象,最终问题在于未获批准这一点,因而对其进行制裁并施以刑事处罚是过度的。”宪法法院相关人士表示:“此次裁定是宪法法院首次对朝鲜物品入境需获得统一部部长批准且未经批准将受到处罚的《南北交流合作法》条款的合宪性进行判断。”他补充道:“考虑到国际关系以及南北关系的敏感性,宪法法院认为审理对象条款并未违反过度禁止原则,也未侵犯一般行为自由,也未违反宪法序言或宪法第4条,因此以8比1的意见作出合宪裁定。”※ 本报道经人工智能(AI)系统翻译与编辑。
2026-09-18 00: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