코인정보

金融监管机构禁止损害母公司股东权益的重复上市

柳昭贤 기자 2026-07-06 12:08
位于首尔钟路区的金融委员会外景
位于首尔钟路区的金融委员会外景 [照片=金融委员会]
金融监管机构已开始制定原则上禁止损害母公司普通股东权益的重复上市制度。今后,母公司董事会必须强制执行保护股东的程序,特别是物质分割的子公司上市需获得股东同意。

金融委员会与韩国交易所于7日宣布,将发布包含“禁止重复上市原则及例外允许的详细标准”的韩国交易所规章修订案和重复上市指南,并开始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至14日,随后将经过证券期货委员会和金融委员会的审议,最终实施。

该制度是今年3月发布的“资本市场体质改善方案”的后续措施。金融委员会认为,尽管重复上市存在普通股东权益受损的担忧,但这一做法在海外普遍被采纳。根据去年年底的数据,韩国上市公司之间的股权持有市值占总市值的比例为11.2%,高于美国(0.05%)、日本(4.0%)、中国(2.4%)和台湾(2.7%)。

新标准适用于母公司已上市的情况下,实际控制的非上市子公司上市。符合外部审计法下的子公司和公平交易法下的垂直控制关系的关联公司均在此范围内。

首先,母公司董事会将被赋予具体化《公司法》下股东忠实义务的“五大义务”。董事会需评估重复上市对股东的影响,并制定子公司股票实物分红或回购等股东保护措施。随后,董事会需与股东沟通,必要时确认股东同意,并通过董事会表决将结果通知子公司。执行过程需逐步公告,若未进行股东同意,则需同时公告原因。
 
资料来源于金融委员会
[资料=金融委员会]
上述程序需经过独立特别委员会的事前审议与表决。该义务在子公司赴海外交易所上市时同样适用。

上市审查也将加强。交易所将在一般上市审查之外,进行重复上市特例审查。将单独审查子公司的经营与管理独立性以及母公司对投资者保护的努力。如果子公司过度依赖母公司的经营,或主要经营决策实际上由母公司做出,则将被认为不符合独立性要求。

股东同意原则上为推荐性,但物质分割的子公司必须获得股东同意。一般子公司若获得股东同意,则被视为满足股东保护努力的要求;若未获得同意,则需经过个别审查以判断投资者保护水平。

股东同意的标准适用《公司法》下的审计委员会选任方式的“3%规则”。最大股东等不得行使超过3%的表决权,需获得出席表决权的过半数和全部表决权的四分之一以上的同意。

相反,子公司的销售额、营业利润和资产均低于母公司10%的低比例子公司原则上免于股东同意。然而,即使这三项指标均低于10%,若考虑预期企业价值等因素被认定为重要子公司,则不在免除范围内。

金融委员会表示:“母公司普通股东权益侵害的判断主体应为母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因此我们设计了这一制度,要求他们首先判断重复上市的适当性,交易所则尊重这一判断并进行最终审查。”



※ 本报道经人工智能(AI)系统翻译与编辑。

《 亚洲日报 》 所有作品受版权保护,未经授权,禁止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