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轻伤患者的长期治疗必要性被单独审查的汽车保险‘8周规则’经过一年的波折,终于进入政府立法的最终阶段。由于非保险公司而是公共机构负责审查治疗必要性,并设立患者异议程序,部分缓解了治疗权侵犯的争议,从而成为制度推进的突破口。
根据30日的政府立法现状,国土交通部汽车损害赔偿保障法实施条例修订案已作为第29次副部长会议的议题提请审议。这是自去年7月30日立法预告结束整整一年。修订案于今年3月31日完成法制处审查,若通过副部长会议,将进入国务会议的决定和公布程序。
8周规则是指,轻伤等级为12至14级的患者在事故发生后超过8周仍需治疗时,需确认治疗必要性和适当期限的制度。并不是将治疗期限统一限制为8周,若确认需要额外治疗,8周后仍可继续就医。
最初政府推动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减少过度医疗和保险金流失,但中医界和市民团体等对此表示反对,认为在每位患者恢复速度不同的情况下,适用统一标准可能会侵犯治疗权。由于担心保险公司实际上可能决定治疗延长与否,实施时间也因此被推迟。
政府决定由汽车损害赔偿促进机构作为审查主体,并设立异议程序作为折中方案。保险公司需向希望超过8周治疗的患者收集伤害程度和治疗进展等资料,向促进机构请求审查。若患者对结果有异议,可直接或通过保险公司向扣除争议调解分委员会申请审议。
对四家大型损害保险公司(三星火灾、DB损害保险、现代海上、KB损害保险)去年的结案事故进行分析发现,超过8周治疗的轻伤患者占总数的11.5%,但他们所支付的治疗费用占所有轻伤患者治疗费用的37%。
保险业界人士表示:“在轻伤患者中,超过8周治疗的比例并不大,但他们所支付的治疗费用相当可观,因此若能建立客观审查长期治疗必要性的程序,将有助于减少部分过度医疗和保险金流失,同时也期待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汽车保险的亏损,降低保险费上涨的压力。”
※ 本报道经人工智能(AI)系统翻译与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