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机构已最终确定重复上市制度的改善方案,并将于8月3日起实施。方案中规定,物的分割子公司上市时必须获得母公司普通股东的同意,同时保持股东同意时适用的“3%规则”。不过,母公司董事会特别委员会的独立性得到了进一步加强,部分意见在征求过程中得到了补充。
金融委员会在31日的例行会议上宣布,已批准韩国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及公告规则修订案。此次修订案经过了7日公开的规则及指导方针的意见征求程序,并将于8月3日起实施。
最终方案的核心在于保持对物的分割子公司重复上市时母公司普通股东的保护措施。金融委员会规定,物的分割子公司必须获得股东同意,而其他重复上市的情况则继续建议获得股东同意。
股东同意的认可标准“3%规则”也得以保留。3%规则是指持有超过3%表决权的股东,其表决权限制为3%。参与股份的过半数必须赞成,并且发行股份总数的四分之一以上必须同意,股东同意才成立。
金融委员会和交易所表示,考虑到普通股东保护的制度初衷,保持了核心制度,并对可接受的意见进行了部分反映。
首先,母公司董事会特别委员会的独立性要求得到了加强。原本独立董事担任委员会主席,或独立董事与独立外部委员的委员超过三分之二即可满足要求,但最终方案提高了标准,要求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
在股东同意程序中,未强制要求电子投票,而是作为建议事项反映。金融委员会表示,这是考虑到与公司法的一致性所采取的措施,但同时也期待企业会自发积极利用电子投票,考虑到3%规则和发行股份总数的四分之一以上同意的要求。
公告负担也有所减轻。对于资产比重较低的子公司在未经过股东同意的情况下,仅需在“股东同意确认未履行原因”项下公告低比重相关情况及比重等简要内容。此外,母公司董事会的决议结果公告也改为仅公开董事会整体的决议结果,而不再公开个别董事的赞成或反对意见。
金融委员会表示:“我们制定了符合母公司普通股东保护这一重复上市制度改善宗旨的最终方案,并反映了合理性和可接受性较高的意见。实施后,我们还将根据实际义务履行和审查案例,持续完善指导方针,提高企业和投资者的可预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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