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福利部于18日宣布,为了分阶段支持创新型制药企业,将‘领先型’与‘跃升型’进行划分,并于9月18日至10月28日进行《制药产业促进及支持特别法》实施细则及实施规则、以及《创新型制药企业认证等相关规定》(公告)修订草案的立法预告。
此次改革的核心在于提升有前景的创业企业(初创企业)通过‘跃升型’向‘领先型’转型,进一步成为代表性制药企业(锚定企业)。最初是以引入‘准创新型’为讨论起点,但为了帮助有前景的中小型生物创业企业实现新药开发,最终确立了双轨制。
根据修订草案,创新型制药企业的具体评审结果在65分以上的将被认证为‘领先型’,而65分以下的则为‘跃升型’。两种类型的认证有效期均为3年,且每3年可通过重新评估延长认证。特别是根据重新评估结果,跃升型企业也可以晋升为领先型。
获得‘跃升型’认证的企业也需满足不小的研发(R&D)投资标准。过去3个年度的平均销售额低于1000亿的企业,需将销售额的7%以上(至少50亿以上)投入研发;而销售额超过1000亿的企业则需投入5%以上。值得注意的是,符合cGMP及EU GMP(美国和欧洲优良药品生产管理标准)质量标准的企业,适用3%以上的要求。
根据认证类型,国家研发项目的加分、药价优惠等福利将根据企业特性进行差异化支持。实施规则的修订草案明确区分了领先型和跃升型的支持依据条款,为福利部部长设定定制化支持规模提供了法律依据。
同时,为了避免制度改革带来的现场混乱,制定了过渡措施。已经获得认证的现有创新型制药企业将在现行认证有效期到期之前,继续享有改版后的‘领先型’创新型制药企业的地位和福利。
卫生福利部计划在立法预告期间收集业界和公众的意见,确定修订草案后,迅速启动跃升型创新型制药企业的新的认证招募程序。
※ 本报道经人工智能(AI)系统翻译与编辑。


